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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具有一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如果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并将遵守适用的有关法规请点击“确认”键以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否则请按“放弃”键。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截至今年10月底,我国的私募基金认缴规模已达9.13万亿元,登记的私募管理人17271家。从2014年底的两万亿到如今的9万亿,私募基金的规模已赶超公募,真可谓是爆发式增长。
规模爆发的同时也是监管紧锣密鼓的跟进。从2013年只有一部《证券投资基金法》到被称为私募史上最严监管年的今年,基金业协会陆陆续续发布了70部左右的法规。对私募管理人的备案登记、私募产品的资金募集、信息披露、外包业务、合同指引等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
本文梳理了目前私募监管体系的整体框架以及重点法律法规的合规要点。史上最全,没有之一。
一法、两规、七办法、二指引、多公告
我国目前私募基金的整体监管框架(点击查看大图)
《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3年6月1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版
修订法案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意味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得合法地位。并且引入了基金行业协会的概念并赋予其相关监管和对行业进行自律的职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
因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把私募纳入范围,证监会根据法律授权制定此《办法》,是私募基金监管领域的主要法规之一,确立了符合私募基金行业运作特点的适度监管制度。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2016年7月15日——证监会
2015年3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了《资管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此《规定》可以理解为新版“八条底线”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2014年2月7日——基金业协会
《办法》是对证监会《暂行办法》中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制度的专门立法,并开通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16年2月4日——基金业协会
《办法》从信息披露的主体和对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基金募集与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规定,初步构建起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自律监管框架。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2016年7月15日——基金业协会
《办法》对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做了法律规定。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作出更为严格和细致的监管。
▌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6年11月15日——基金业协会
《办法》合并了之前《外包指引》的主要条款,包括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管理人在业务外包中的法定职责、募集结算资金的安全保障机制等,同时新增了各类服务业务的定义、业务边界、权责划分和退出机制等。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制定完善中)
▌《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制定完善中)
▌《基金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制定完善中)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2016年2月1日——基金业协会
主要从管理人内部控制的目标与原则、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进行自律管理,构成了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自律监管框架。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2016年4月18日——基金业协会
《指引》一方面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类产品提供统一、标准的合同文本参照,同时也能为下一步大资管时代下私募类产品的统一监管奠定基础。
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时常通过公告、通知、答记者问、解答等形式发布其对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规则及业务操作标准,最著名的当属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告》及其《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1-12)》,其详细列明了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对某一具体问题的最新监管动向及执行标准。
以上内容是对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政策的详细解读